(2017)桂06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港宝石化有限公司、黄俊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宝石化有限公司,黄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宝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石板田桃花湾。法定代表人黄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俊豪,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港市港宝石化有限公司与黄俊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俊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宝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皮祀昭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有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