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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玉斌与么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斌,么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斌,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么贵伟,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斌与被执行人么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8315.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营养费1575元、继续治疗费7000元、车辆维修费24178.7元、车辆承包费18427.5元、营运损失费14877.98元、复印费24.15元、公告费182元、案件受理费3506元、执行费121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房产、车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