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877号原告: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街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683141141。法定代表人:张岳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其,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0290E。法定代表人:何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告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舟山万度力机械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修理款58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6月6日止,原告为被告提供船舶螺旋桨等修理服务,共计修理费842200元。被告自2014年10月25日起还款共计28万元,截止2015年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修理款562200元。后双方又发生部分维修业务,截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修理款共计582200元,至今尚未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哲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