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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677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2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阮某,男,1981年9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阮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珊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