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云与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云,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003号原告王金云。被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云诉被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金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云撤回对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金云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