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汪志明诉武汉创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朱火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227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汪志明与被告武汉创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朱火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32元,鉴定费1,800元(原告汪志明已交纳),由原告汪志明负担1,532元,由被告朱火平、武汉创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被告朱火平、武汉创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款项支付给原告汪志明。”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鉴定费1,800元(原告汪志明已交纳),由原告汪志明负担766元,由被告朱火平、武汉创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被告朱火平、武汉创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款项支付给原告汪志明。”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