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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志强与刘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强,刘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792号之一原告:章志强,男,196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刘西胜,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志强诉被告刘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本案已审结,原告要求解除对其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章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章志强提供的担保人杨青红及申请人本人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55号1栋2单元8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奇审判员 付 蕾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