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与杨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杨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168号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5607635L。法定代表人:丁予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义,男,198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大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重庆正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