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保字第00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正贵、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正贵,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保字第00027号之一申请人:王正贵,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申请人: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诚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潜民保字第000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王正贵胜诉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王正贵提出解除对担保人安徽奥力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号房屋的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王正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安徽奥力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793号房屋(房产证号:潜梅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