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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佳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0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剑泽,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翠溪园*号楼1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佳强,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王剑泽与吕佳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津0103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吕佳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津河交口西南侧名仕达花园7-2-702号房屋、担保人李贵玲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仁恒河滨花园8-1102号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7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剑泽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贵玲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