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孙国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孙国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刘晓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韦韦,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东,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巧,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旭腾电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国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06.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是投递员,被上诉人的工时是不定时工作制,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不同工作时间制度加班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其最后一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从全部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确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上海、深圳两地在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天津市近些年来的工资支付规定及最近一次工资支付标准对于不定时工作者的加班费均无确认。综上,既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不享受加班费,一审作出加班费的判决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孙国巧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孙国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912.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休息日加班费78950.97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6841.6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带薪年休假工资11902.84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拖欠工资1770.68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1年3月份入职被告单位从事投递员工作。原告原系案外人天津市旭腾电子有限公司下岗职工,2015年8月份原告在该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5年9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2010年开始被告对下属投递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被告亦依法进行了不定时工时制的行政审批。被告主张因原告系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故被告认为原、被告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被告就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及《投递员上岗须知》复印件,原告对上述复印件签字不予认可,被告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前述证据原件。另查,原告主张按照历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60元;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87.6元;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275.9元;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49元;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65.5元,以上合计9338.1元,被告已支付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1.92元。又查,原告主张其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十五天,依据原告提交的退休证显示,原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计为30年8个月。依原告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50.8元。又查,被告发放原告工资待遇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2015年2月份存在差额423.25元、2015年4月份存在差额76.28元、2015年5月份存在差额35.36元、2015年6月份存在差额27.44元,以上合计562.33元。又查,2016年8月11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8月15日,该委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6】第6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原告遂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休息日加班费一节,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该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灵活,根据此工作性质,原告要求给付休息日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一节,经一审法院依法核算,扣除原告已支付的加班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在职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06.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带薪年休假工资一节,原告主张2014年8月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414.9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拖欠工资一节,经一审法院依法核算,被告发放原告工资待遇确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应补发原告562.33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孙国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06.1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孙国巧带薪年休假工资2414.9元;三、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孙国巧工资差额562.33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无须向被上诉人给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06.1元,而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处岗位为投递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承认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全年无休息日,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故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计算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06.1元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