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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众鑫电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济市铧泽采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众鑫电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永济市铧泽采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众鑫电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永济市铧泽采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琳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众鑫电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济市铧泽采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众鑫电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81执4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永济市铧泽采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