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亚强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亚强,马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吕亚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马连山,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吕亚强与被执行人马连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亚强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8521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马连山返还垫付本金及利息五万五千六百一十四元八角八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连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亚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连山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852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吕亚强发现被执行人马连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马连山所应给付的本金及利息五万五千六百一十四元八角八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