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杨金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杨金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89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100413660XN。法定代表人庄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金展,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7日对杨金展作出的(厦集)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杨金展缴纳罚款人民币88078.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厦集)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杨金展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厦集)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厦集)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龚小兰审 判 员 蓝水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正琰速 录 员 林惠端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