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光海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代表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光海,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光海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等58446.75元及后续利息、滞纳金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62元,应向本���缴纳执行费77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