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宏与许丹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许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高宏,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许丹,汉族,教师,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246号原告高宏与被告许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丹清偿高宏借款48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许丹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的工资账号,查明其家中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宏亦未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246号原告高宏与被告许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家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