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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安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81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奇,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北京安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5号楼1层111。法定代表人:姜天鹏,职务不详。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