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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某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81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中,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五华县长布镇红旗村红宫。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罚款伍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30元、赌具麻将一副。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雨,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264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灿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中与徐某建徐某建、叶某书、冯某三、官某回、黎某军(以上五名人员已判刑)、“陶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聚会合谋在开设赌场(三公档)抽水盈利的事宜,约定由“陶某”、徐某建、叶某书、冯某三、官某回各占一股抽水分红,黎某军、曾某中合占一股抽水分红,分红前需除去200元的场地租金、600元的发牌荷官工资及600元用于打点关系的费用(后期增加到900元)。 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5日每晚22时许开始赌博至0时结束,徐某建、叶某书、冯某三、黎某军、叶某华、贾某勇、官某回、吴某和吴某和(以上八名人员均已判刑)、“陶某”和被告人曾某中等20余人聚集在冯某三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22日开始换至吴某和吴某和所有的一楼小店)聚赌三公,由叶某华、贾某勇轮流充当发牌荷官,10元起注、300元封顶,每把抽水10元至30元不等,每日抽水所得约人民币5000元至12000元不等,由徐某建负责分配,场地租金200元、叶某华、贾某勇600元的荷官工资及600元的费用,徐某建、叶某书、冯某三、官林回、吴某和、黎某军、曾某中每人每天各分得人民币900—1700元不等(其中黎某军、曾某中合占一股、吴某和从22日开始入股)。 2013年4月25日23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检查发现,抓获徐某建、叶某书、冯某三、吴某和、官林回、叶某华、贾某勇及参赌人员官某术等20人,现场扣押水箱一个、扑克牌一副,扣押被告人徐某建等人的赌资及抽水钱14120元及参赌人员官某术等人的赌资l4260元。后将上述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 2017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官某甲、吴某甲、郑某某、何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钟某某、何某乙、周某某、樊某某、李某乙、刘某乙、韦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徐某建、叶某书、冯某三、黎某军、叶某华、贾某勇、官林回、吴某和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中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中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某中与同伙合谋开设赌场,在赌场中占有股份并参与抽水分红,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曾某中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美苑 书记员 钟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