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恩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恩宇,贾卫红,贾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白恩宇,男,1967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卫红,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国宝,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白恩宇与贾卫红、贾国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7)京0107民初754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贾卫红、贾国宝给付案款人民币310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买卖手续,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7民初75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