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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恩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恩宇,贾卫红,贾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白恩宇,男,1967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卫红,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国宝,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白恩宇与贾卫红、贾国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7)京0107民初754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贾卫红、贾国宝给付案款人民币310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买卖手续,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7民初75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