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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俊强与江泽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俊强,江泽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306号原告:雷俊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被告:江泽英,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雷俊强与被告江泽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俊强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