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俊强与江泽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俊强,江泽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306号原告:雷俊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被告:江泽英,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雷俊强与被告江泽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俊强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