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金声、王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翟金声,王维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802号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韩玉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萍,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玉玲,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翟金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维辉,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翟金声、王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