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科奥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科奥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郊马头岗前村工业园(星湖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4377989R。法定代表人:蒋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科奥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月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044676453。法定代表人:冯维银,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科奥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明审判员 蔡青松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步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