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恢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李月萍、阮小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李月萍,阮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被执行人:李月萍被执行人:阮小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月萍、阮小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月萍、阮小娥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