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王凤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特18号申请人:高某1。申请人:高某2。申请人:高某3。法定代理人:高进付,系三申请人的爷爷。被申请人:王凤双,女,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高某1、高某2、高某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1、高某2、高某3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女关系,申请人的父亲高营于2014年因病死亡,申请人母亲王凤双于2014年2月外出后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王凤双失踪。经查,王凤双,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河南省××××村委小张庄。系三申请人的母亲。三申请人的父亲高营于2014年因病死亡。2014年2月三申请人的母亲王凤双外出后不知去向,下落不明,至今没有任何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2017年4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凤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凤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1、高某2、高某3关于宣告王凤双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凤双为失踪人;指定高进付为被宣告失踪人王凤双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兴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