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0503民初1187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吴某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补偿原告给被告造成的身体及精神损伤;3.返还陪嫁物品。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在打工期间相识,于201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长期未能生育孩子,导致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家庭矛盾日益激化。夫妻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6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丝毫改善。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吴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还能共同生活,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15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某某镇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7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6)甘0503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紧张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亦未共同生活。2017年6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我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判断。 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合,2014年原告离开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开生活已有三年之久。2016年7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希望能给原被告双方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因此得到任何改善,互相未尽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台忠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包继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