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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毛继福、刘朝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继福,刘朝春,兰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957号申请执行人毛继福,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刘朝春,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兰林香,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毛继福与被执行人刘朝春、兰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122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刘朝春所持有的丽水市海岸名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已于2016年5月31日变更登记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22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