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金功伟与邵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功伟,邵佳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937号原告:金功伟,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员员,女,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系特别授权。被告邵佳斌,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金功伟与被告邵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金功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金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功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琴?PAGE??PAGE?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