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委赔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本胜孙玲申请磐石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本胜,孙玲,磐石市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吉委赔监16号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石本胜。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孙玲。委托代理人:马玉环。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磐石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友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光辉,该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王岩,该院执行局干警。申诉人石本胜、孙玲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2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以磐石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2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