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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委赔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本胜孙玲申请磐石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本胜,孙玲,磐石市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吉委赔监16号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石本胜。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孙玲。委托代理人:马玉环。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磐石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友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光辉,该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王岩,该院执行局干警。申诉人石本胜、孙玲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2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以磐石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2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