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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冉龙朝、任文平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冉龙朝,男。被执行人:任文平,男。申请执行人冉龙朝与被执行人任文平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确定:“被告任文平赔偿原告冉龙朝因其父亲冉从高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任文平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冉龙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任文平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文平主动履行了应给付的10000元,权利人冉龙朝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17年7月26日领取了案件标的款10000元。本院认为,权利人冉龙朝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认定被执行人任文平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定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文平承担。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侦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