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2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英驰博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建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英驰博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建乃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226号之一原告:浙江英驰博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84775670D。法定代表人:谢弘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常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余姚市。被告:谢建乃,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浙江英驰博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英驰博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英驰博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英驰博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英驰博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丽奋人民陪审员 徐建棠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