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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4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德州龙昊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姚如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龙昊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姚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龙昊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姚如龙,男,汉族,1977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龙昊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如龙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姚如龙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