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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正生、李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正生,李凤云,李公荣,唐文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538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客户经理。被告:夏正生,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凤云,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公荣,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东阿县。被告唐文华,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正生、李凤云、李公荣、唐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凡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