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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4民初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未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