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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欣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欣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欣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吴家窑新村。法定代表人闫福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丹拉高速西北角北方花卉苗木基地二楼。法定代表人许恒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欣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欣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966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