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文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文慧,邱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东风华庭C座。被执行人:邱文慧,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邱文群,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原住都昌县,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文慧、邱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都法民一初字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龙广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占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