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褚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褚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575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弄*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3342764A(1/3)。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褚浙波,男,成年,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