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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庞风金、许进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107号申请执行人:庞风金,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大年陈乡扶拉李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许进田,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许楼行政村许楼村村民,住东营市。本院在执行庞风金与许进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劳务费与违约金共计54043元。被执行人交纳了部分案款,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进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