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任宝花、赵铁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任宝花,赵铁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住址:城内新华东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80950385XU。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杨,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宝花,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赵铁环,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被告任宝花、赵铁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马方伟审判员 李桂伟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建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