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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任宝花、赵铁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任宝花,赵铁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住址:城内新华东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80950385XU。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杨,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宝花,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赵铁环,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被告任宝花、赵铁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马方伟审判员  李桂伟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建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