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刘燕霞、陈文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霞,陈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159号申请人:刘燕霞,女,汉族,1951年6月14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边颖(刘燕霞之女),汉族,1976年5月6日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陈文平,男,1966年1月10日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申请人刘燕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文平驾驶的车牌号为京P×××××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5万元,申请人刘燕霞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险金额为1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