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葛永刚。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桂民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