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自贡金龙水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自贡金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160号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金龙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金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