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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金军与黄建春、詹卫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军,黄建春,詹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军,男。被执行人:黄建春,男。被执行人:詹卫东,男。申请执行人刘金军与被执行人黄建春、詹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建春、詹卫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军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76元,本院以(2016)甘0982执85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建春、詹卫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黄建春名下×××号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不宜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建春、詹卫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黄建春、詹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黄建春进行网上追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