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邹纯碧申请执行江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纯碧,江武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邹纯碧,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江武见,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邹纯碧与被执行人江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纯碧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武见承担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武见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邹纯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724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文兵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人民陪审员 朱木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龙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