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广信、李荣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83号申请执行人:李广信,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一中队干警,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荣华,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东营市,现住址。被执行人:胡世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机要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项志敏,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运河路分理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李广信与李荣华、胡世俊、项志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代偿款61215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荣华、胡世俊、项志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