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仕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仕新,陈东爱,周钦建,周仕水,周仕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861312-6。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周仕新,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陈东爱,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周钦建,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周仕水,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周仕俭,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仕新、陈东爱、周钦建、周仕水、周仕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3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周仕新、陈东爱支付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2920.29元。被告周仕新、陈东爱支付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自2015年8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8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周钦建、周仕水、周仕俭对上述支付义务在最高额150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7月26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剑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