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与郭述成、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郭述成,夏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2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下称固始工商行)。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登华,公司经理。被告:郭述成,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夏军,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洪埠乡粮管站家属院。原告固始工商行与被告郭述成、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