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彭传书与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传书,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511号申请执行人彭传书,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银山路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娅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彭传书与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商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6年11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查询到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均抵押给中国银行,房产证号为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25××87号;土地证号为铜新土国用【2007】第00**号,抵押价值4000万元,机械设备被其他案件查封。3、2016年11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4、2016年11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2016年11月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但已被另案查封。6、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7、另查明,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流拍,抵押权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愿以第三次流拍价人民币37715200元接收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并已交接完毕。8、因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罚款100万元,但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暂无法实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10130550元,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商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修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