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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康美与王晓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美,王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康美,女,汉族,1964年8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晓波,男,汉族,1987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康美与被执行人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杨康美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波所有的渝F1F1**号车辆,但该车辆设定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瑞萍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