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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宁与袁进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宁,袁进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224号原告:何宁,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袁进宝,男,33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何宁与被告袁进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何宁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宁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宁负担。审判长  贾淑玲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