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宁与袁进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宁,袁进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224号原告:何宁,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袁进宝,男,33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何宁与被告袁进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何宁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宁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宁负担。审判长 贾淑玲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