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北远、崔根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北远,崔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北远,男,汉族,1953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根春,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崔北远与被执行人崔根春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崔根春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3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修峰 百度搜索“”